從最初的LG裁員到華為事件等年底的解聘潮,都是大家對《勞動合同法》誤讀的具體體現,即便是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種誤讀仍然一直延續。張五常公然表示新法將會“培養懶人”、“拖垮中國經濟”,并一而再、再而三的撰文辯說,進一步擴大了這種誤讀。而較之經濟學家的外行誤讀,更讓人不恥的是一些專業人士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如最近外包聯盟所謂的《勞動合同法》未禁止“轉派遣、再派遣”等問題。
誤讀一:《勞動合同法》單方面保護勞動者
在眾多企業家眼中,勞動合同法實在是太偏愛勞動者了。在北京舉行的“2007(第六屆)中國企業領袖年會”上, 聯想集團柳傳志對外稱:《勞動合同法》太注意照顧現有企業里面員工的利益,而這樣實際上對于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易才集團人力專家翟繼滿認為,其實,《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于維護處于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之間力量與利益的平衡,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秳趧雍贤ā方y籌兼顧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適當向勞動者作了傾斜,但同時也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比如,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促進創新、促進公平競爭,新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為了適應企業結構調整、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新規定了在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可以依法裁減人員。
誤讀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
一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讓很多企業手足無措,LG采取了新法實施前的裁員手段,華為雖巧妙些讓員工自動辭職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效果卻適得其反。張五常等人又跳出來大肆宣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讓人回到了鐵飯碗的時代”更是加劇了人們對這一條款的誤讀,也讓眾多的企業管理者人心惶惶。
這樣誤解的結果是,一些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單位簽訂,而很多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
之前炮轟張五常的翟繼滿表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了明確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睙o確定終止時間就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時就可以解除的。在新法中規定了13種可以法定解除的情形。其實,許多單位的實踐經驗表明,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增加凝聚力,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而大多數職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與單位同舟共濟,就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誤讀三:勞務轉派遣、再派遣合法
勞務派遣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后,呼聲很高,爭論也很多?!秳趧雍贤ā酚靡粋€章節來規范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業內人士認為,新法將使勞務派遣行業重新洗牌,一些小中介、小機構將被迫退出,派遣機構的某些經營模式將逐漸轉變,如外包聯盟模式將被自設分支機構取代等等。
但是與此同時,仍然有很多機構為不被淘汰,刻意誤讀《勞動合同法》,認為新法并未禁止勞務轉派遣、再派遣,以求對自身有利。但《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边@項禁止規定反映出勞動合同立法決心消除勞動關系復雜化的立法本意。人大法工委辦公室副主任張士誠曾明確表示,勞務轉派遣、再派遣屬于《勞動合同法》明確禁止之列。
當前一些不規范的人力資源外包公司,由于自身實力或者地方分支機構不健全,為盲目降低自身成本,不去開設自有分支機構,而是通過跟所謂“合作伙伴”、“外包聯盟”等相互合作互為轉派遣從而造成勞務派遣的層層轉派遣再派遣現象,由此帶來了大量潛在的勞動糾紛。由于勞動派遣本身所呈現出來的三方關系人的責權利沒有得到明確的法律規范,一些用人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法律意識不強,再加上近年來對勞動派遣這種用工方式需求巨大,使得那些缺乏資質、技術和規模的小中介、小機構甚至有一些頗具規模的大型派遣機構有機會、有動力去導演“勞務再派遣”這部惡劇,嚴重影響了勞動派遣在我國過的正常發展。對于大規模涉及到在不同地域設有分支機構的用工單位,如果要實現跨地區的勞務派遣,可供選擇的派遣機構就只能是自身分支機構同樣健全的派遣機構,至少派遣機構的自有分支機構應當跟用工單位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域相匹配,否則選擇那些通過所謂“合作”“聯盟”來接單的地方性派遣機構就有觸犯法律之嫌。
誤讀四:勞動合同法增加企業用工成本
一些用工單位反映勞動合同法將會增加企業用工成本,甚至在勞動合同法審議時,一些國外商會在華辦事機構也提出,如果這部勞動合同法通過,增加了外資企業成本,他們將考慮撤出中國市場,選擇勞動力成本更為廉價的國家。張五常也認為,新法將使中國廉價勞動力的優勢喪失,以致拖垮中國經濟。
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郭軍對此解釋說,用工單位都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如果不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就要付兩倍工資;如果無勞動合同用工一年以上就會變成無固定期限的用工;用工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還要依法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但是,不能夠忽略的一點是,這些條款都是在用工單位違法后所產生的后果。如果用工單位遵守新的勞動合同法,并不存在增加成本的問題。
并且,勞動合同法并非一部規定勞動基準問題的法律。這部法律中并不規定工資要增長多少,也并不會說法律施行后,基準的勞動工作時間有什么變化。這部法律只是規定了在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終止、解除幾大環節中應當遵循什么規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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